大展宏“兔”——癸卯年生肖文物图片联展即将推出******
卯门生紫气,兔岁报新春。
公元2023年,中华传统生肖纪年中的癸卯兔年如约而至。
中国文物报社联合52家文博机构共同策划的 “大展宏‘兔’——癸卯年生肖文物图片联展”正在紧张筹备,即将于春节期间在全国百余城市博物馆和公共文化空间同步推出,甄选319件兔主题文物,为喜迎新年的全国公众献上一份“文物新年礼”。
十二生肖作为中国人民乃至整个中华文化圈中普及率最高的传统文化符号,也是春节的吉祥物和传统年俗文化的象征,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中办国办曾在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强对传统历法、节气、生肖和饮食、医药等的研究阐释、活态利用,使其有益的文化价值深度嵌入百姓生活。十二生肖作为中国人民乃至整个中华文化圈中普及率最高的传统文化符号,也是春节的吉祥物和传统年俗文化的象征,是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我们在春节期间推出生肖文物题材的专题展览,也正是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展览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序篇生肖文化的源与流,追溯十二生肖的形成与早期人类的动物崇拜意识,以及将生肖作为春节的吉祥物,成为年俗文化象征的文化渊源;第二部分迷踪在旷野,讲述自然生态中的兔,我国作为世界上最早驯养兔的国家之一,中华先民爱兔、养兔、猎兔,同时使用兔皮毛制品,将兔的形象描绘在生活器物之上,使之成为中国人多彩生活中的重要元素;第三部分千古寄明月,展现历史文化中的兔,通过玉器、瓷器、青铜器、绘画等各类与兔相关的文物遗存,表现我国兔文化历史源远流长;第四部分霜辉映凡尘,展示民俗文化中的兔,基于月兔的神性色彩,全国各地都流行着与玉兔相关的神话传说、民俗典故,在剪纸、刺绣、年画中,亦可随处看到兔的形象。
联展将于2023年春节前夕在各联展博物馆陆续开幕,同步奉展于公众。恭祝兔年里人人扬眉“兔”气,大展宏“兔”!具体展期安排将通过中国文物报社所属新媒体平台即时发布。
敬请关注!
联展单位:
中国文物报社、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北京自然博物馆、天津博物馆、河北博物院、邯郸市博物馆、山西博物院、临汾市博物馆、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鄂尔多斯市博物院、辽宁省博物馆、大连博物馆、吉林省博物院、黑龙江省博物馆、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常州博物馆、徐州博物馆、宁波博物院、安徽博物院、福建博物院、晋江市博物馆、厦门市博物馆、故宫鼓浪屿外国文物馆、福建中国闽台缘博物馆、江西省博物馆、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高安市博物馆、赣州市博物馆、九江市博物馆、青岛德国总督楼旧址博物馆、河南博物院、漯河市博物馆、洛阳民俗博物馆、湖北省博物馆、随州市博物馆、长沙市博物馆、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东莞市博物馆、深圳市金石艺术博物馆、广西民族博物馆、桂林博物馆、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重庆自然博物馆、四川博物院、金沙遗址博物馆、贵州省博物馆、西安博物院、宝鸡青铜器博物院、渭南市博物馆、甘肃省博物馆、青海省博物馆、宁夏回族自治区博物馆、宁夏固原博物馆
图片支持:
故宫博物院、中国国家博物馆、中国美术馆、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保利艺术博物馆、赤峰博物馆、昭君博物院、南京博物院、扬州博物馆、常熟博物馆、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萍乡博物馆、湖南博物院、衡阳市博物馆、广汉三星堆博物馆、甘肃博物馆联盟
精彩文物提前看:
清丨玛瑙兔
安徽博物院
唐丨青玉卧兔
河南博物院
清丨青玉嵌宝石卧兔
故宫博物院
汉丨胡傅温酒樽
山西博物院
西周丨曾侯谏铜盉
湖北省博物馆
唐丨三彩卧兔枕
河北博物院
青花褐彩瓷兔
长沙博物馆
明丨孔雀绿釉黑花开光人物梅瓶
扬州博物馆
金丨黄绿彩兔纹荷叶口长颈瓶
赤峰博物馆
明丨青花“蟾宫折桂”山形笔架
南京中国科举博物馆
北齐丨高洋墓门墙壁画(摹本)
河北博物院
明丨水陆画子丑寅辰卯巳元神君众图轴
山西博物院
明丨玉兔耳环
定陵博物馆
清丨泥制兔儿爷
故宫博物院
秉持生态文明理念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秉持生态文明理念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朱鹮野外种群从1981年的7只增加到6000余只,藏羚羊野外种群从7万只增加到约30万只,在野外一度消失的野马、麋鹿重新建立起野外种群……这些野生动物种群的恢复,离不开这些年来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为了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表示,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与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与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实际需要相适应
“2021年云南大象北上及返回之旅,让世界看到了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成果。”岳仲明介绍,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进行了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5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评估野生动物保护法,广泛收集各方面对法律修改的意见建议,为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提供依据。
“检查中多地反映,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存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衔接不够等问题,表明相关法律制度亟待修改完善。
对此,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科学决策。
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2年8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会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806位社会公众提出的12057条意见,另收到来信11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社会公众主要就规范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演、放生等提出了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中作了体现。
修法完成后,推动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已提上日程。岳仲明表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健全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
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外来物种防控、细化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
近年来,诸如外来物种入侵、野生动物损害人身财产安全问题等新闻不时见诸媒体,引起社会关注。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订中对这些社会热点问题也予以了积极回应。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岳仲明介绍,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谢屹表示,外来物种危害是全方位的,不仅导致本地物种灭绝、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改变、退化以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更严重危害到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才能够实现因‘放’而‘生’。”
此次修法中,还增加了“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等内容。“一些社会公众放生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放生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做到合法有序。”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表示,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次修订中,对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的细化也成为一大看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一些地方野猪等野生动物泛滥成灾,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农牧生产。“野生动物肇事的问题根源在于野生动物活动区域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区域的空间重叠。”谢屹表示,得益于我国多年持续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持续增长,但作为关键栖息地的自然保护地因为面积既定和生态承载力有限,导致了此类问题呈现加剧态势。
此次修法对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予以细化,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
“根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秦天宝表示,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将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的补助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此诸如野猪等野生动物也被纳入其中。”
凝聚各方合力
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直接法律依据
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近年来,随着公益诉讼制度在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方面作用愈发凸显,此次修法新增的公益诉讼相关条款,对满足实践发展需要和破解制度发展瓶颈是关键一步。
“此前,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实际上已经‘隐含’在了公益诉讼适用的范围之内。”秦天宝表示,此次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则明确为检察机关等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这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相关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唐家河保护区)是大熊猫的重要栖息地,属2019年1月挂牌成立的大熊猫国家公园岷山片区。2015年以来,四川省青川县某肉羊养殖场以及村民韩某某等长期在唐家河保护区内违法放牧,破坏了大熊猫及其伞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环境,尽管唐家河保护区管理处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多次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但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2020年5月,青川县检察院主动走访县内自然保护区时发现该案件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同时,检察机关兼顾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养殖户合法权益,推动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养殖户退出自然保护区补偿问题,引导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利用现有资源发展乡村振兴产业中的重点项目、有偿参与国家公园管理。
“本案是中国大熊猫栖息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第一案,彰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推进国家公园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介绍,自202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万余件,既涉及国家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也涉及动物栖息地、自然保护区,以及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和本地重要生物种群的保护等。
“如今公益诉讼条款写入野生动物保护法,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协作配合,形成公益保护合力。”胡卫列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调研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制定相关办案指引,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规范办理此类公益诉讼案件。
版式设计:蔡华伟
本报记者 张 璁